勤工助學學生聘用、管理及考核實施細則

發布者:佚名發布時間:2008-11-26浏覽次數:2637

   

304am永利集团勤工助學學生  

聘用、管理及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聘用、管理與考核,落實《304am永利集团關于建立本科生資助體系的實施意見》(校字〔200722号)和《304am永利集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完善勤工助學工作制度與機制,向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發展,提升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指導、服務和執行水平,注重實效,為學生創造一流的勤工助學工作環境,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所有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工作的本校學生和所有與之形成勤工助學關系的各學院(系、中心)和其他部門。  

第三條 學生工作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制定勤工助學的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勤工助學學生崗位聘任、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勤工助學工資的審核及校外勤工助學的管理。  

第二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申請及聘用  

第四條 聘用條件  

(一)助教崗位:教學助教原則上由碩士二年級以上的研究生擔任,且所學專業與所助課課程專業相同或相近;開放實驗室助教原則上由本科二年級以上學生擔任,且所學專業與所助課課程專業相同或相近。研究生申請助教崗位須經導師同意。  

(二)助管崗位:助管崗位的聘用條件根據崗位需求由用工單位勤工助學負責人制定。研究生申請助管崗位須經導師同意。  

(三)助研崗位:助研崗位的聘用條件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或指定的項目成員制定。  

(四)助工崗位:  

1.原則上優先聘用家庭經濟困難的本科生。  

2.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影響正常就學,急需勤工助學工作的學生。突發事件是指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災害,或家庭主要成員突患重病,或家庭突然擔負巨額債務等情況。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原則上一名學生同一時期隻能從事一份勤工助學工作。  

(六)原則上被聘用的勤工助學學生在同一個用工單位工作超過一年的(包括一年)應自動離崗,可申請其他崗位。上一年度勤工助學工作考核為優的學生可優先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第五條 申請程序  

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兩周内,學生可在陽光助學網勤工助學申請窗口在線填寫《304am永利集团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如實填寫表格所列内容,完成申請程序,此申請一年内有效,下一學年重新申請。大一新生中急需勤工助學崗位的,軍訓結束後單獨組織聘用。  

第六條 聘用方式  

(一)集中聘用。由學生工作處牽頭,人事處、各用工單位參加,每年九月上旬舉辦校内勤工助學選聘會,集中選聘本年度所需勤工助學學生。各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聘應聘人數的10%左右人員作為候補人員。  

(二)随時聘用。學校勤工助學崗位因需要臨時安排勤工助學學生,或學生家庭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經濟困難影響就學,學生工作處臨時為其安排勤工助學崗位以幫助其度過難關的情況。  

第七條 聘用程序  

(一)集中聘用程序  

選聘會前學生工作處給各院系下發勤工助學管理檔案,各院系從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中,綜合考慮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學習情況,将檔案發放到需要的學生手中,一人一檔。學生持勤工助學管理檔案參加校内勤工助學選聘會,一人一崗。被聘用後需将勤工助學管理檔案上交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存檔。  

選聘會後用工單位将上崗學生及候補學生名單(電子版)報學生工作處備案,學生工作處審核後公布名單。出現崗位空缺後,用工單位通知候補人員上崗。  

候補人員一年内未上崗,參加下一年度選聘會自動上崗。  

(二)随時聘用程序  

學生在陽光助學網勤工助學申請窗口在線填寫《304am永利集团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如實填寫表格所列内容,完成申請程序,由學生工作處根據實際情況為其安排崗位。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用工單位和勤工助學學生應簽訂《304am永利集团學生勤工助學協議書》(協議書可參照學生工作處制定的協議書模版,内容可根據勤工助學崗位不同而有所調整),協議書經三方簽章後生效。  

第三章 勤工助學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勤工助學學生的權利  

(一)有權了解用工單位的工作性質和有關情況,有權拒絕用工單位協議以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産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有權要求學生工作處協調解決學生本人與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三)有權享有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條 勤工助學學生的義務  

(一)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工作及相關的培訓;  

(二)履行與學生工作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用工單位達成的協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不能無故離崗,如有特殊原因,要提前3天向用工單位書面提出辭職,不得将工作私自交付他人;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維護大學生良好形象和學校聲譽。遵守誠信原則,按時參加招聘、培訓及勤工助學工作等;  

(四)每學期勤工助學工作結束後進行總結,對所應聘的崗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形成書面材料上交用工單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學學生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  

(一)助教:教學助教的工作由助教輔助的教師負責指導和管理,開放實驗室助教的工作由實驗室負責人指導和管理。  

(二)助管:助管的工作由崗位所在科室負責人指導和管理。  

(三)助研:助研的工作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或指定的項目成員負責指導和管理。  

(四)助工:助工的工作由崗位所在部門指派專人負責指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的責任  

(一)積極配合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按時參與選聘活動,及時進行信息溝通;  

(二)把勤工助學視為“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環節,幫助學生緩解經濟困難的同時,進行德智體等各方面的教育,并加強上崗的培訓環節;  

(三)參照本細則建立健全本單位勤工助學管理及考核制度,使勤工助學工資發放更加公平、合理,不虛報、瞞報、錯報,嚴格履行協議書内容;  

(四)指派專人負責考核,保存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檔案。用工單位勤工助學負責人要填寫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檔案考核内容并簽字(簽章),于每年75日之前将檔案返回學生工作處;   

(五)保證學生在勤工助學工作過程中的安全,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産條件和環境,不得要求學生從事如高空作業、污染、輻射等極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和危險的工作,不得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為借口從事任何形式的違法活動;  

(六)無正當理由,不得私自調換上崗學生和候補學生,學生工作處按照備案名單核對工資發放對象,如果名單不符,則工資不予發放;  

(七)每月5日之前用工單位将上月學生勤工助學工資考核表報學生工作處,如遲報則當月學生勤工助學工資順延到下月發放。  

第十三條 學生工作處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定期考核。結合各方面反饋信息,進行綜合考評,對在勤工助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對于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的學生,學生工作處将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核應根據崗位性質,可參考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三個方面,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進行評定:  

(一)工作态度:評定學生在工作中有無違反紀律及不道德的行為,工作态度是否積極、認真、負責,出勤情況等;  

(二)工作能力:評定學生完成用工單位交辦工作的勝任情況及對所參與工作是否有所創新等情況;  

(三)工作效果:評定學生在勤工助學崗位上完成崗位職責的效果。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勤工助學資格,嚴重者将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學生工作處批準,擅自為校外單位、個人張貼海報,散發宣傳材料,參與有損學校聲譽的活動;  

(二)盜用學生工作處(或勤工助學中心)名義組織勤工助學工作,擾亂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秩序;  

(三)不能履行協議約定的或在考核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違反本細則其它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的管理  

第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的管理  

(一)校外用工單位聘用我校學生參加勤工助學需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洽談工作性質、方式、時間、報酬等,經學生工作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審核後,辦理登記手續;  

(二)登記後校外用工單位需與學生工作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簽訂合同和填寫備案表,在學生工作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的組織協調下招聘學生,辦理聘用手續。  

(三)校外用工單位需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明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确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及争議的解決辦法,明确酬金标準(應不低于用工單位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由用工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  

(四)校外單位不得要求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危險和違法的工作,不得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學生自行進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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