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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經費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實踐能力,切實保證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實際情況,學校設立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經費。為加強實踐教學經費的預算及管理,保證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經費的有效使用,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實踐教學經費額度
第二條 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經費由實踐教學培養費和實踐教學路費兩部分組成。
第三條 實踐教學培養費額度為,在哈爾濱市内進行實踐的工科類學生為1400元/生、文科類學生為1200元/生(由于企業⏭➰項目的需要,在校内進行實踐的學生,其培養費額度為工科類學生700元/生、文科類學生600元/生),在哈爾濱市外進行實踐的工科類學生為2800元/生、文科類學生為2400元/生。
第四條 學校負責為市外進行實踐的學生報銷一次性往返路費(火車硬座、長途公共汽車或輪船三等艙位)。
第三章 實踐教學經費開支範圍
第五條 實踐教學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研究生參加各種形式的實踐教學工作發生的路費、住宿費、市内公交車費、資料費、保險費、郵寄費、指導費、管理費等。
第四章 實踐教學經費管理流程
第六條 研究生導師應于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後的第1學期末,制定實踐教學計劃,報院系審批。
第七條 院系依據審批合格的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計劃,編制實踐教學經費支出預算(含實踐教學培養費預算和路費預算),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八條 研究生院依據審批合格的支出預算,核算全校的實踐教學經費預算總額,于第1學期末報送财務處審批。
第九條 财務處對實踐教學經費預算審核後,在下一年度财務預算中列出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專項經費,并将實踐教學經費劃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依據文件安排使用。
第十條 每年6月、12月院系需到研究生院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可赴财務處報銷實踐教學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對于在異地實踐計劃有調整的院系,應及時到研究生院辦理變更備案,研究生院将據此進行經費調整。
第十二條 學校将不定期組織實踐教學專項檢查,查閱實踐教學相關文檔、材料,檢查實踐教學經費的使用情況,如發現虛報、瞞報或挪作它用的,一經查實,将終止該院系經費的使用。
第十三條 除上述開支範圍之外還應遵守學校的相關财務制度。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适用于學費全部由學校安排使用的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校研究生院、财務處。